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海上从事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