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用海项目在技术可行和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透水构筑物、非实体坝等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工程模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