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相关保护、补偿等措施进行重点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