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向海洋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