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向海洋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