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四条有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设立管控区标识、土壤以及地下水定期监测、日常巡查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发现污染扩散的,应当立即采取阻隔、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开展修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