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经评审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及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