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