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水功能区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制度。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