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按照规定对工业废水、城镇居民及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鼓励建设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和水质优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