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上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