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上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