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列入国家实施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水效标识,并对水效标识以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鼓励消费者选用水效等级高的用水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