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

对通过节水产品认证并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强制采购范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