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排放控制系统。机动车不得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