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三条有效使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等重型货车数量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将运输及装卸环节排放管理纳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的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染防治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