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排放控制系统。

机动车不得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