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