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协助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劝募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和慈善文化研究,开设相关慈善课程,培养社会工作者、劝募员等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