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尚未生效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优化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资格申请程序和认定机制。

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