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慈善活动在交通、运输、仓储、场地等方面提供便利措施;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