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社区慈善活动,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区合作,共建慈善街区、慈善公园、慈善广场等慈善服务阵地,探索公建民营、社会联营等可持续运营模式,提升基层慈善服务能力。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开展帮扶困难居民、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公共设施等有利于社区和谐发展的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