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遵守慈善服务信息公示、服务协议签订、意外风险告知、志愿者实名登记、志愿服务记录、专门技能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