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