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