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