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违反规定,对造成的大气污染等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大气污染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