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十七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干扰采样、改变监测条件,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