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十九条有效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