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九条尚未生效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市级和县级。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等内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范围等信息。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