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定期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征集、整理等工作,做好红色资源的抢救性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红色资源相关线索。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