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尚未生效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