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