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由党史、文化、文物、规划、教育、档案等领域专家组成。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