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由党史、文化、文物、规划、教育、档案等领域专家组成。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