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以及档案、史志研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