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