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