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