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利用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推广具有本地特色的红色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