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根据实际在“七一”、国庆节、建军节、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