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宣传推广和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和群众性文体活动,提高红色资源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