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将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等传承弘扬,深化红色资源挖掘、阐释和传播,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