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二)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三)违法排放污染物;(四)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五)从事有损红色资源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