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相关技术规范。

红色资源的维护、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