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

在工程建设、农牧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红色资源或者疑似红色资源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