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文化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