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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保护需要,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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