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二条尚未生效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资源损毁、灭失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论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予以调整。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认定程序,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