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经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资源损毁、灭失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论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予以调整。

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认定程序,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