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等部门定期开展工业遗存调查。鼓励和支持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申请工业遗产认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