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等部门定期开展工业遗存调查。鼓励和支持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申请工业遗产认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