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市级工业遗产,是指能够反映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社会、科技、艺术价值,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市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市级工业遗产突出价值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仓库、作坊、炉窑、矿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图书资料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工业精神等。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