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申请、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被认定为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