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开展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