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申请、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被认定为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